永泰農信聯社關于2024年第四季度關聯交易情況公告
文章作者:永泰聯社01文章發布時間:2025年01月26日
根據銀保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及省聯社、我社相關文件的精神,現就我社2024年第四季度關聯交易情況公告如下:
一、關聯交易管理基本情況
我社理事會下設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并對關聯交易進行管理,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下設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掛靠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設立臺賬對每筆關聯交易進行登記管理。
二、關聯方認定
(一)關聯自然人
1.我社的自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
2.持有(包括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下同)或控制我社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對我社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
3.我社的理、監事、聯社和信用社(分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包括我社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資產轉移,下同)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包括聯社理事長等理事會成員;監事長等監事會成員;聯社主任、副主任等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營業部及信用社(分社)主任,以及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
4.本條上述(一)(二)(三)項所列關聯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
5.《永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第九條(一)(二)項所列關聯方的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我社的法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我社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或者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對我社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
3.我社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4.本辦法第八條(一)項所列關聯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第八條(二)至(四)項所列關聯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5.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政府部門,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梧桐樹投資平臺有限責任公司,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經監管部門批準豁免認定的關聯方。上述機構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兩家以上行社董(理)事或監事,且不存在其他關聯關系的,所任職行社之間不構成關聯方。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構成關聯方。
三、關聯交易認定
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一般關聯交易是指本社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在本社資本凈額1%以下(不含),且該筆交易發生后本社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在本社資本凈額5%以下(不含)的交易。超出一般關聯交易額度的為重大關聯交易。我社第四季末資本凈額為180108.55萬元,即1%為1801萬元,5%為9005萬元。計算關聯自然人與本社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本社的交易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本社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本社的交易合并計算。
四、關聯交易情況
至2024年四季度末,我社無重大授信類關聯交易。一般關聯交易共有57戶,表內外授信凈額386.93萬元。單戶關聯方最大貸款余額100萬元,單戶關聯方最大貸款余額、所有關聯方授信凈額占我社2024年第四季度末資本凈額比例分別0.06%、0.06%,符合監管單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10%,全部關聯方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的規定,利率定價不優于同檔次的貸款利率水平,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無欠息、違規等不良交易情況,風險分類符合銀監會關聯交易的誠實信用原則。
永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2025年1月20日